浙江:拟由评估中心对环评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关于征求《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保障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869059,传真0571-28869009,邮箱:xuxw@zjepb.gov.cn)。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环评机构规范性和环评机构日常监管4个方面。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和环评机构规范性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50分、45分和5分;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分值根据相应内容累加或扣减。
第六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年度总评分、季度抽查评分、管理部门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5分、15分、10分。
(一)环评报告年度总评分(25分)
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上一年度环评报告质量进行年度总评。随机抽取每家被检查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表(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打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环评报告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见附件3)的,该环评报告计0分。
(二)环评报告季度抽查评分(15分)
每年第二至第四季度组织对上一季度审批的环评报告进行抽查评分,三次季度抽查涵盖所有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表(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打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环评报告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见附件3)的,该环评报告计0分。
(三)环评报告管理部门评分(10分)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整体编制质量进行考核,填写环保部门考核表(见附件4),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第七条 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管理部门时效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5分、10分和1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25分)
在年度总评及季度抽查中,对抽取到的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进行检查,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材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技术评审会后或审批人员审查后环评报告的修改时限不超过5日,编制、修改时限超过上述规定的,一次扣5分,扣分上不封顶。环评报告编制起始时间以合同为准,结束时间以建设单位意见为准,环评报告修改时间以审批部门认定为准。
(二)管理部门时效评分(10分)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整体编制时效进行考核,并填写环保部门考核表(见附件4),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三)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10分)
在年度总评及季度抽查中,调查抽取到的环评报告对应的建设单位,重点调查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结果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第八条 环评机构规范性评分权重分值为5分。每年第一季度环评机构从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等方面对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相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分、2分、1分。
第九条 环评机构日常监管评分包括环保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评分、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举报情况评分、服务收费评分、服务时效评分。所有扣分项均上不封顶。
(一)环保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
环评机构受到国家级表彰加6分,年度加分计其最高分1次。环评机构受到国家级处罚扣6分,同一事件扣其最高分1次,扣分次数不限。
(二)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评分
在日常审批、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质量不合格情形(见附件3)的,扣5分。环评报告评审会专家打分平均分低于60分的,扣2分。
(三)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
根据报纸、网站、电视等媒体公开表扬或负面报道具体情况,累加或扣减1~5分。
(四)举报情况评分
环评机构受到举报经查属实的,视情扣1~3分。
(五)服务收费评分
对收费明显不合理,或恶意低价竞争的环评机构,发现1次扣1~3分,扣分次数不限。
(六)服务时效评分
在日常审批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要求的,发现1次扣5分,扣分次数不限。
第十条 省环保厅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送生态环境部。省评估中心根据年度总评、季度抽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环评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分,填写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分表(以下简称“信用评分表”,见附件1),并将评分结果报送省环保厅核定。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九条加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核定后计入信用评分表。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环评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或申诉。环评机构未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根据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为A级,属信用优秀环评机构;70(含)~85分为B级,属信用良好环评机构;60(含)~70分为C级,属信用较差环评机构;60分以下为D级,属信用低下环评机构。
第十三条 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信用等级A级评定资格: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1次的;
(二)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2次的;
(三)受到各级环保部门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四)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五)环评机构质控体系不健全、档案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
(六)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第十四条 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评定资格: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的;
(二)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4次的;
(三)受到各级环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缩减评价范围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四)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五)环评机构质控体系缺失、档案与合同管理混乱的;
(六)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第十五条 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4次及以上的;
(二)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6次及以上的;
(三)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定期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各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国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通报表扬A级环评机构,可将其列入该年度季度抽查免检名单。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对C级的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整改3~6月(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评定为C级的环评机构除外);
(二)当年度列入每次季度抽查必检名单;
(三)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约谈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对D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整改12个月;
(二)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列入每次季度抽查必检名单;
(三)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约谈法人代表;
(四)建议生态环境部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1次或不符合时效要求2次的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3~6个月,取消其《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一年;连续2年内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或不符合时效要求3次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6~12个月,取消其《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5年。生态环境部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限期整改要求在上述相应期限内取消其专家资格。取消专家资格期间,省内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在环评文件审批中邀请其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限期整改期间,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保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被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审批申请,不再受理被限期整改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环评报告审批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函〔2011〕11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1〕17号)、《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4〕5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本期编辑:环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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